香港放债人牌照(财仔牌)申请流程
一、放债人牌照介绍:
根据《放债人条例》的定义,“放债人”指任何经营贷款业务或宣传、宣布或以任何方式显示自己从事该类业务的人。在香港从事放债业务,必须持有牌照。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放债人业务,即属违法。牌照法庭、公司注册处和香港警务处为三大牌照监管当局。警务处负责审查牌照申请,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并执行《放债人条例》;公司注册处负责处理牌照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牌照法庭负责就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
随着国内企业出海热潮,跨境收款平台、供应链金融、P2P小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及融资融券机构等,也在寻觅出海良机。香港放债人牌照,对于这些行业在香港地区拓展业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牌照。
二、牌照监管机构: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警务处
三、牌照申请时间:资料齐备的话,一般3-4个月可获批牌照。
四、牌照有效期及续牌:
每一个牌照均授权其内指名的人经营放债人业务,为期12个月,持牌人可在其牌照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将该牌照续期。
五、申请所需文件及条件:
1、申请人是否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 (如与放债业务相关的知识、学历及经验等) 。
2、牌照申请人的财务证明文件,例如公司、公司董事及股东的银行月结单等;
3、拟用作经营放债业务的处所的租约;
4、业主的许可证明:业主对于处所拟用作经营放债业务所给予的书面许可。如申请人由租客转租处所,申请人须取得业主及租客书面许可;
5、由屋宇署签发的“占用许可证”(入伙纸),证明有关处所只供“办公室”或“店铺”用途;
6、于土地注册署查册处所的《土地登记册》,显示处所的业权资料;
7、处所的平面图;
8、公司的周年申报表;
9、每个牌照持有者必须聘请一个有合资格受规管的信贷经理或者运营经理(RO)才能开业。
六、牌照经营范围:
有别于银行或金融机构,香港放债人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仅经营提供担保贷款及无担保贷款的放债业务,包括:
(1)个人及商业信贷;
(2)按揭;
(3)汽车,文仪,重型机器,工厂租赁;
(4)信用卡融资,期票及发单贴现;
(5)中小型企业贷款;
(6)有抵押贷款,股票质押融资等
(7)银团借贷等。
七、监管规则:
1、经营监管:
任何人不得:
(a) 无牌照经营放债人业务;
(b) (b)在牌照所指明的处所以外任何地方经营放债人业务;
(c) (c)不按照牌照上的条件而经营放债人业务。
2、利息监管:
对于利率限制制度,香港实行双层限制架构,《条例》中规定,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0年。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以及就该等协议或贷款而提供的保证,如其实际利率超逾年息60%,则不得予以强制执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法官在此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其他
(a) 持牌人与拟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前须作尽职审查的责任。
(b) 针对财务中介滥收费用的问题,监管机构要求放债人需询问拟借款人于过程中是否曾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协议,如有的话,除非该第三者获放债人公司委任,并由放债人申报后列入供公众查阅的放债人登记册,否则将不可批出该贷款,而贷款协议亦须列明第三者身份及附上中介协议副本。
(c) 放债人亦需向有意借款人士解释贷款协议的所有还款条件,并保留书面、录像或录音纪录。
(d) 如贷款抵押品涉及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资助单位,放债人需向拟借款人索取官方确认或批准的档。而持牌人亦需就收集或使用个人资料作放债业务用途取得当事人的确认。
(e) 放债人必须于广告中,以声音及画面列明「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Warning: You have to repay your loans. Don't pay any intermedia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