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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牌照申请

  香港保险牌照申请条件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自2017年6月正式取代保监处接手监管香港保险公司,目前透过监督自律规管机构(“自律机构”)规管保险中介人。三家自律机构分别是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在《保险业条例》实施的2年内,保监局计划从三个自律机构接手监管保险中介人,并执行一个法定发牌制度。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申请授权经营,发牌审批及后续审查工作首要放在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财政能力和可持续运作的关键风险上,重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缴股本是否足够、资产素质、偿付准备金数额及再保险安排是否妥善等。


  (一)股本及偿付准备金要求


  所有申请人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下:1、充足的股本。目前的最低实缴股本为1,000万港元;至于经营综合业务(即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打算经营法定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须强调的是,这些只是最低数额,实际数额有必要维持在这些数额以上的适当安全水平。


2、充足的偿付准备金.保险公司须把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


  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及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条文规定:(1)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以下述较大者为准:(a)有关保费收入在2亿港元以内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有关保费收入超逾2亿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或(b)有关未决申索在2亿港元以内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未决申索超逾2亿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偿付准备金须最少为1,000万港元,如保险公司经营法定类别保险业的直接业务,则偿付准备金最少为2,000万港元。


  (2)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由下述较大者为准:(a)200万港元;或(b)按照《保险业(偿付准备金)规则》所厘订的数额(大概为数理储备金的4%及风险资本的0.3%)。


3、合格的董事、控权人及管理人员要求。申请人的董事局须最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具备足够的保险业务知识及有关经验;申请人须在香港开设办事处作为营业地点,聘用符合经营性质和规模的专业管理人员及职员,并委派一名驻港的行政总裁作为申请人的控权人;若申请人是注册非香港公司(不论是申请经营一般业务或长期业务),均须在以下各方面能令保监局满意:


1、该公司是在一个有周全公司法例及保险法例的国家注册成立;


2、申请人在其本国,是受一个或多个负责保险业正当行为操守的机构有效监管的保险人;及3、申请人是一名有良好根基且具有国际经验及充裕资金的保险人



  (二)申请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属自保保险人除外);申请人及其集团的背景资料;申请人及其集团的公司架构图,说明拟议的人手编制,以及管理层人员的资历和经验;申请人及其公司控权人在申请提出之前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若申请授权经营长期业务,也须提交精算师为申请人拟备的最新估值报告;除了专属自保保险人外,所有一般保险业务保险人均须提交三年的业务计划,其中须包括每年的预算收入帐、预算损益帐和预算资产负债表;申请人的业务计划概要;保险牌照申请表格;申请人董事及控权人相关信息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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