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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香港LPF基金

香港LPF基金


香港LPF

香港立法会于202079日通过新的法例,引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制架构,为另类投资基金提供了一种新的香港基金类型,特别是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其架构为有限合伙制。

2020831日起,LPF架构可按《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建立,申请人可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的适用要求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设立LPF,确定拟议的地址、营业地点和投资范围、拟议的普通合伙人和拟议的投资经理以及拟议的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来履行AML职能。注册LPF的申请必须由已注册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或可在香港执业的香港律师提交。如果公司注册处接受申请书已包含必要的档和信息及申请人已支付有关申请费,便可成功注册LPF

由于LPF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LPF的普通合伙人将代表LPF行事及行使职权。普通合伙人最终负责LPF的管理和控制,对LPF的所有债项和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但假如普通合伙人任命了授权代表,则普通合伙人和授权代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共同对LPF承担最终义务。有限合伙人则只须承担有限责任,对LPF的债项及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超过该合伙人所协定注资的款额,前提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并不涉及参与该基金的管理。LPFO特别列出若干活动或行为,有限合伙人进行该等活动或行为不会被视为参与该基金的管理,例如参与涉及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决策,尽管所列出的活动或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地列出所有有限合伙人参与而不被视为参与基金管理的活动或行为。


牌照要求

LPF与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构不同,LPF并不受香港证监会直接监管,亦无需其事先批准。LPF必须具有合乎要求的普通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以及上述负责人。投资经理必须是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或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成立公司。普通合伙人可以属其中任何一种类别,甚或是香港或非香港有限合伙。如果普通合伙人是香港或非香港有限合伙,该LPF必须拥有一位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可以是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香港注册的非香港成立公司。另外,LPF必须任命一名独立审计师对LPF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与证券及期货市场有关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须符合SFC的牌照要求。于20201月,香港证监会发出通函就本地受规管活动牌照要求该如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提供指引及释疑,并指出其将考虑投资组合的组成,若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所成立的特定目的公司或所持有的投资属于证券的定义,则可能触发牌照要求。任何人士或实体从事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投资组合、提供意见或管理,视乎投资组合是否涉及证券,可能有潜在的牌照要求。如果LPF的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或顾问在香港开展业务及从事有关不属于《公司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定义的离岸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券、提供意见或管理,则很有可能须持有相关牌照,除非有特定豁免。

在香港从事LPF募集业务的人士可能需获得证监会发牌以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除非有特定豁免。获证监会发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香港管理人可依赖一项附带豁免以销售其基金,即其销售基金的活动完全附带于其资产管理业务而获得豁免。


税务优惠框架

本地规定并没有限制香港管理人只能设立香港投资基金,《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也没有在持牌人士从事受规管活动或证券销售方面对本地基金和离岸基金进行区分。对于香港管理人来说,以有限合伙基金形式在开曼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是很常见的,从税收角度来看亦是较为有利及具灵活性。

201941日起,香港实行新的利得税豁免政策,所有投资基金无论其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点、架构、基金规模或投资目标如何,就特定资产的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均可享有税务豁免。基金对海外和本地私人公司的投资均可享受免税优惠。上述利得税豁免要求合格的免税是通过指定人士进行的或由指定人士安排的,指定人士是指根据SFO已获发牌或注册以进行指定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包括香港持牌基金经理。因此,自20194月起,新的利得税豁免政策为私募股权基金在香港设立或管理提供了更有利和更具吸引力的税务框架。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关于可能须缴香港利得税或薪俸税的LPF的业绩表现费或附带权益以及基金管理层报酬的税收待遇。香港税务局过去曾多次重申,在香港运营的基金应确保就香港基金经理和/或顾问所承担的风险和履行的职能向其支付真实公平的费用。此外,税务局指出,如果在考虑了归属于基金在香港的运营的职能、资产和风险后认为香港投资经理或顾问所提供的服务没有得到足够的报酬,税务局会仔细审视任何业绩表现费或附带利益的安排,并且如果所收到的分配并非真实的投资收益的话,可能会引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但是,随着LPF制度将从2020831日起生效,香港计划为在本港运营的私募股权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免优惠政策,并于稍后公布有关细节。业界预计将会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附带权益提供的税务宽免,以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在香港设立LPF,并在香港开展业务。

 

LPF的主要特点

 

香港现有的在《有限合伙条例》下的有限合伙制度并不适用于基金架构。LPF创建了一个可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相媲美的有限合伙制度基金管理和各服务提供商对此制度还是比较为熟悉,并且方便操作。它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因此适合于封闭式基金通用的各种投资策略,如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

 

如何才能获得LPF的资格呢?有限合伙制必须满足LPFO中对基金的定义。基金指的是一种安排(1)营运人将所有的财产整合起来进行统一管理,或者将参与人的资产集中起来;(2)参与人对有关财产的日常管理没有控制权;(3)这样安排的目的是使运营人和参与人能够获得管理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LPF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初始之际是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在注册日期后的两年内,LPF必须有一个外部合伙人。在起草LPF的有限合伙协议时,在很大的程度上给予了相当大的合同自由度。

 

LPF必须在香港有注册办公室。普通合伙人必须在公司注册处将基金注册为LPF,并缴纳港币3,034的注册费。注册完成之后,公司注册处将颁发注册证书。最后,LPF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申报表,并在资料有任何变更时通知公司注册处。

 

除了必须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之外,基金无须再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进一步核准,除非这个LPF是针对散户投资者。因此,不存在投资限制。此外,LPF也没有操作或披露要求。

 

LPF的关键实体

 

LPF包括一位普通合伙人和一位有限合伙人。此外,普通合伙人必须任命一名投资经理、一名审计师、一位负责人,在某些情况下还需任命一位授权代表。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还需指定一位托管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必须是(1)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非香港公司、(3)香港或非香港有限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4LPF或(5)年满18岁的个人。普通合伙人对LPF的管理和控制负有最终责任,对LPF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必须确保对LPF的资产进行适当的托管安排。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任何其他类型的实体)。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持有的资产没有日常管理权和控制权,但是有权参与管理基金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和利润的分配。对超出其约定出资份额之外的债务和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LPF的管理,除非有限合伙人可以依靠任何非详尽的安全港条款,否则有限合伙人应对参与管理时LPF产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必须由普通合伙人任命,以执行对LPF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投资经理可以是 (1)香港公司,(2)非香港公司,或 (3)年满18周岁的香港居民。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担任投资经理之职。如果投资经理在香港从事受监管的活动,需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证监会申领适当牌照。如普通合伙人履行对LPF的投资管理职能,并在香港从事受监管的活动,亦适用上述规定。在进行证券、咨询和管理时可能需要获取相关牌照。请参考条例对这些活动术语所做的的定义。然而,在排除其他条件外,香港私有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股份或债券是从这个定义中分离出来的,因此,这些牌照的要求并不适用。

 

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任命,以执行AML中有关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的反洗钱措施。负责人对遵守其中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负有最终责任。负责人只能是:(1) 获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的机构、(2) 获证监会发牌的公司、(3)会计专业人士、或(4) 法律专业人士。

 

授权代表

 

如果普通合伙人自身是LPF,或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企业,则必须任命一位授权代表。只有(1) 香港公司、(2)非香港公司、或 (3)年满18周岁的香港居民可以被任命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与普通合伙人共同负责LPF的管理和控制。此外,授权代表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对LPF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托管人

 

尽管普通合伙人必须确保适当的托管安排,但是原则上无需就LPF的资产指定第三方托管人。如果投资经理或普通合伙人是香港证监会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持牌人,则需要根据SFC《基金经理行为准则》指定托管人。

 

LPF的税收

 

根据《2019年税务(对基金的利得税豁免)(修订)条例》的统一基金豁免规定,凡符合条例中基金定义的基金,均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此类利润必须来自条例所界定的合格附带,才可获豁免。豁免无需事先批准,因为每个LPF可以自行评估豁免是否适用。此外,认购、转让或赎回LPF的权益,或LPF的利润分配,在香港均无须缴付任何印花税。最后,香港政府表示有意对附带权益提供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但尚未实施。


开曼群岛 SPC

开曼群岛 ELP

香港 LPF

成立及注册

注册SPC需要三个独立程序:

 

1) 成立一间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2) 注册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成为SPC;及

3) 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登记

(开放式及封闭式基金

均须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藉书面有限合伙协议组成

ELP后,只须向开曼公司登

记处(CIGR)注册

藉书面有限合伙协议组成LPF 后,只须向香港公司登记处注册。

 

所有权

可由外国自然人或外国实体拥有

隐私

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东资料,但该等资料不会向公众开放

《豁免有限合伙法》(2018 年修订版)并无要求将ELP 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详情向注册官申报

该条例并无要求将LPF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详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弹性

可设立多个独立投资组合,彼此独立运作

不设资产与负债分离机制

成本

1) 成立豁免公司及注册为SPC约5,000美元 – 8,000美元

2) 年费

7,000美元到10,000美元(每个独立投资组合另行收费)

1) 注册费

5,500美元

2) 年费

5,700美元

1) 注册费

390美元(已包括注册费用及申请费用)

2)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32美元(一年有效期)或508美元(三年有效期)

税项

外资SPC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无须缴税(此豁免不适用于在开曼群岛境内经营业务的SPC)

此外,股息毋须缴税,亦无征收任何预扣税。

20191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司必须自其开始相关活动之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

在开曼群岛,ELP及任何合伙人都不受任何形式的直接税限制,亦不受经济实质要求影响

在香港,LPF可享受利得税务宽免(不论投资是于香港境内或境外进行),亦无须就份额认购、转让及赎回缴付印花税

外汇管制

无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

管理/ 法规

可由位于世界各地的个人或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须留意的是在开曼群岛以外地方向SPC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管理公司或须遵守其服务提供

地的相关法律条例

基金管理及控制的最终责任在于普通合伙人,当中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是

 

(a) 开曼群岛居民;

(b)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c) 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公司;或

(d) ELP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及控制的最终责任在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必须是

 

(a) 年满18岁的自然人;

(b) 根据《公司条例》(

622)或《旧有公司条例》

成立为法团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c) 注册非香港公司;

(d)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37)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e) 有限合伙基金;

(f)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或

(g)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

注册代理人

每间开曼群岛公司都必须指定一名当地注册代理人

没有相关规定

管治

开放式和封闭式SPC均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监管

由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监管

LPF制度由香港公司注册处(CR)负责

除非LPF在香港向公众发售,否则无须得到香港证监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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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监管机构需要我们提供其余文案或相关说明,我们将负责撰写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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