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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设计申请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来自中国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需求也在持续增长。针对这种情况,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2021年发布了关于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的中国专题报道。EUIPO官方数据显示,2010-2019年间,来自中国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达到56846件,年平均增长率为31.4%。其中2019年与2010年相比增长890.4%,并在2020年疫情以来延续了增长趋势。这说明中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设计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报告主要从欧盟外观设计概况、定义、授权条件、注册程序以及费用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供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参考。


一、欧盟外观设计概述


2001年12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正式实施。此《条例》旨在为欧盟外观设计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欧盟外观设计法律具有统一性特点,即在欧盟27国具有同等效力,该统一性原则仅在《保护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不适用。


目前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途径有三种:1.申请人可直接在目标国家递交注册申请;2.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递交注册申请;3.申请人可根据海牙协议递交国际注册申请。本研究报告重点介绍第二种方式,即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递交注册申请。


二、欧盟外观设计的定义及授权条件


(一)外观设计(Design)的定义


《保护条例》中第三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由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材料的特征产生的整个或部分产品的外观。欧盟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示例中特别明确,除计算机程序外的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二)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根据欧盟《保护条例》规定,外观设计有两种保护形式: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UCD)和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RCD)


1.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


(1)保护期限


UCD在欧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其保护期间为自外观设计在欧盟境内被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披露之日起3年内,到期不可延长。


(2)保护效力


欧盟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UCD。所述使用,包括商业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营销宣传、进出口含有他人UCD的产品。不同于RCD,UCD权利人仅在产品外观被故意复制、恶意制作的情况下才有阻止该外观设计商业使用的权利,因此实际操作中UCD相对不便于维权。


2.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1)可注册的对象及条件


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包括因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以及装饰等特征而形成的外观,比如软件图标、品牌标志、网页设计等都可以注册。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此点与UCD相同):


● 具有新颖性


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相同或实质相似外观设计已经被申请注册、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但申请日前1年(宽限期)内设计人自己在欧盟披露的,不视为丧失新颖性。


RCD与欧盟各国国内外观设计平行运行,互不冲突,但已经在欧盟各国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外观设计可能构成对RCD新颖性的挑战,反之亦然。


● 具有独特性


与现有外观设计相比,申请注册的设计给人的整体印象不同。


(2)保护期限


RCD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五年,并且可以每五年进行一次续展,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3)保护效力


RCD所有人享有在现有以及未来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有效的外观设计专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制造、销售、提供销售、进出口、存储含有他人RCD或与他人RCD实质相同的产品。抄袭并不是RCD侵权的要件,因此,从维权难度角度评价,RCD的保护力度要高于UCD。


三、欧盟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Filing)


直接向EUIPO申请分为在线申请和纸质申请两种方式。


EUIPO采用洛迦诺(Locarno)分类规则,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权利人信息、产品洛迦诺分类、产品名称、产品说明、设计图示等信息。一件申请可以包含多个设计,但所有设计相关的产品一般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其中装饰设计(ornamentation)除外。申请人可在“Eurolocarno” (网址:https://euipo.europa.eu/designclass/)检索产品类别。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还可以同时申请外观设计延迟公开,最晚公开日期为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以保护商业秘密。但30个月后还未申请公开的,注册将失效。


欧盟境内的申请人,不需要指定代理人;但在欧盟国家没有主营业地、真实有效的工商业场所或居住地的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


(二)形式审查(Examina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filing)


收到申请后,EUIPO将进行形式审查。但在此阶段EUIPO不进行新颖性、独特性以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


审查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否则EUIPO将驳回全部或部分申请。


(三)公告阶段(Publication)


经审查,EUIPO最终认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将予以注册,并进行公布。如果在提交申请时同时请求延迟公开的,将仅公布申请号、申请日、注册日期以及申请人信息。外观设计图示本身不会公开。


第三人认为RCD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向EUIPO申请宣告无效。不服EUIPO决定的,双方均可提起上诉。


RCD可以转让、许可,但要在EUIPO备案。


(四)实质审查(Examination of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


EUIPO对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仅限于审查申请是否满足设计可注册性,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产品外观设计需符合《共同体设计条例》(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CDR)第 3条规定的定义,如产品外观应当是整体外观。如果是植物新品种、电子软件注册等,将会收到驳回通知。


第二,根据CDR第9条规定,任何外观设计申请都应符合欧盟基本公共政策和道德准则。


(五)授权阶段(Registration)


如果设计申请通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注册,并在共同体设计公告(Community Designs Bulletin,CDB)中发布。


四、欧盟外观设计的费用


欧盟外观设计的费用分为三种:注册费、公开费和延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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