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团注册申请表∕豁免注册申请
申请人须知
法例规定
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条,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根据第2(2B)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有关申请须由三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
(a)
该社团的名称;
(b)
该社团的宗旨;
(c)
该社团的干事的资料;及
(d)
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
(请参阅《社团条例》(第 151章) 附表,注明本条例不适用的组织)
申请文件
1.
社团名称同意书 (如适用);
2.
干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签署样式;
3.
社团主要业务地点及由其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及/或社团联络地址的地址证明;
· 地址证明文件须为申请日前3个月内发出的水电煤或电讯公司账单、政府部门(不包括由警务处发出之文件、公共机构或银行信件)
4.
社团地址占用人的同意书 (如适用);
5.
由所有干事签署确认的组织章程;
6.
由所有干事签署确认的社团会议记录 (如适用);
7.
干事的相关资历证明文件(如证书或过往举办活动时拍摄的照片);及
8.
社团过往曾经举办或拟举办的活动资料 (包括时间、地点及活动详细内容等)
就网上申请之特别要求
如选择以「智方便+」方式递交申请,申请人须确保所有干事均已登记「智方便+」户口,以使用数码签署功能。有关登记/升级至「智方便+」详情,请参阅「智方便」网页:
https://www.iamsmart.gov.hk/tc/reg.html
费用
申请社团注册或豁免注册无须缴费。
就遭拒绝注册或豁免注册而提出上诉 (条例第 5B 条)
有关社团可在社团事务主任发出拒予注册或拒予豁免注册决定的通知后 30 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该项决定,遭上诉的决定则暂停实施,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该项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为止。
查询
如有查询,请在办公时间内致电 2860 2973 与本处职员联络,或浏览本处网页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licences/index.html
提供个人资料
收集资料的目的
1.
香港警务处会把申请表上填报的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 办理这份申请[即申请人按照《社团条例》(法例第151章)而提出的社团注册申请或豁免注册申请]/ 纪录存档/ 更新纪录/ 现阶段及日后的一切调查工作。
2.
在本表格上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 若资料不足,本处可能无法办理你的申请/ 更新你的纪录。
3.
若虚报或漏报重要资料,警务处处长可拒绝有关申请。
可获披露资料的机构
4.
本处可能会向其他部门及公营或私营机构披露表格上填报的个人资料,以作上文所载的用途。
5.
根据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第11(2) 及12条,递交的所有个人资料,一经要求,可向公众人士发放,而事前毋须经有关资料当事人同意。
查阅个人资料
6.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和附表一的第6原则,你有权查阅和更正你的个人资料,包括有权索取表格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副本乙份。
查询
7.
如对本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申请查阅和更正资料,请联络下列办事处人员:
香港湾仔
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
警政大楼十三楼
香港警务处牌照课
行政主任(牌照)
查询电话: 2860 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