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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a) 年龄

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b) 计划的适用范围

申请人须属于本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
  • 外国国民1;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

  • 台湾华籍居民;

(c) 净资产

申请人须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d) 获许投资资产下的投资

申请人须于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已承诺的投资。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会被视作已符合投资规定: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在申请人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e) 没有不良记录

申请人须证明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以及

(f) 其他

申请人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2(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3

1 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事务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本计划的申请资格。

2 受养人”指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以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为免生疑问,以上“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3 在现行政策下,受养人可获准来港与投资者(即保证人)团聚,条件包括
(i)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实关系证明;
(ii)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iii)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其在香港提供适当的居所。

最低投资门槛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在本计划推出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



🔗 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香港政府官方网站: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网址:
www.newcies.gov.hk/zh-hk/index.html



向投资推广署申请


净资产审查
申请人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前,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净资产规定,及把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与申请人提交净资产审查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申请人须填写净资产审查申请书。为证明其符合净资产规定,申请人可与其聘用的执业会计师参考填报获许投资资产报表参考指引及净资产报表样本,以填写净资产报表。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投资规定审查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在本计划推出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申请人/投资者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下列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及/或下文所指的非住宅房地产。本计划的申请人亦须向下文所指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在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规定。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投资规定,及把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申请人须填写投资规定审查申请书。为证明其符合投资规定,申请人可与其聘用的执业会计师参考指填报获许投资资产报表参考指引及获许投资资产报表样本,以填写获许投资资产报表。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人/投资者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下列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及/或下文所指的非住宅房地产。


获许金融资产

a.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务证券

ⅰ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ⅱ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1 ︰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特区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②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c.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申请人/投资者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 (即300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这类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在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d.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e.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ⅰ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2 ;
ⅱ 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ⅲ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3;
ⅳ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见下文(f)段);以及


f.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请按此浏览证监会于其网站上设立有关上文(e)段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列表。

申请人/投资者可采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获许金融资产或交由金融中介机构酌情管理。申请人只可委聘最多三家金融中介机构,而该三家金融中介机构应属于下文(1)至(3)段的不同类别,并不得在下文三类金融中介机构的每个类别同时使用超过一家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

⑴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或
⑵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⑶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Ⅱ 非住宅房地产5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这类房地产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车、供居住用旅行车、违例构筑物及阁楼,不论是否已作差饷评估或接驳自来水或电源,或系于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只处或建于永久或固定的基础上(视属何情况而定)。


Ⅲ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本计划的申请人须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会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的300万港元设有锁定期。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不保证资本保值及分派股息,然而可因应其构建及实施的步伐和组合等因素,以及相关政策目标和执行安排,在合适情况下酌情进行分配。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的详细设计将容后公布。


1 如申请人/投资者行使期权,把债券转换成股票,则该项投资此后会视作股票投资处理。

2 指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获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3 指证监会依据《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4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伙基金是指并无获得证监会认可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而该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售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3条下的豁免范围,例如只向专业投资者作出的发售。

5 非住宅房地产须由申请人/投资者以其本人名义拥有,或由其名下的独资企业或其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拥有。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条的定义,非住宅房地产指“非住宅物业”。



投资管理规定审查


申请人/投资者须把获许金融资产存于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只可于每家金融中介机构开设一个帐户),该指定帐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在根据本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为符合和保留参加本计划的资格,申请人/投资者须遵守以下有关获许投资资产的规定,并须按投资推广署署长的要求,以书面提供全部有关该等资产的关键性资料并使署长信纳,以便署长评估他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及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如有)。


申请人/投资者只可透过其为本计划而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帐户,买卖和持有获许金融资产,并须在他与其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合约中就此项获许投资作出书面指示。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转换所投资的获许金融资产类别。

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从指定帐户提取由获许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把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许金融资产处置或变卖,但如要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则须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在处置相关资产的日期当日市值为准)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而言,为根据本计划申请入境而购买的房地产并无数目限制,但只有投资房地产的资本才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申请人/投资者可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财务机构进行按揭贷款,但本计划只计算资本投资者所付出的资本金额。申请人/投资者可将未偿还的按揭贷款转按,但不得提高未偿还的贷款额或以任何方式变现房地产价值的任何资本增益。申请人/投资者可出售有关房地产并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条件是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原来以该房地产作抵押的按揭贷款金额(如有)后,须全数投资于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申请人/投资者可收取并保留非住宅物业的租金收入,有关收入无须受本计划规范。


申请人/投资者须在获得“正式批准”参加本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投资者须在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把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一并提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向入境事务处申请


入境申请 – 原则上批准

申请人若已符合计划规则内的净资产规定,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必须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

入境事务处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批予“原则上批准”。申请人可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访客身份来港不多于180天,以便在有关期间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请按此递交申请。



入境申请 – 正式批准


A. 申请人若已按计划规则内的指明期间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必须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

请按此上载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入境事务处将继续审批申请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入境事务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B. 申请人若已同时符合计划规则内的净资产规定及投资规定,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及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须于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将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直接给予“正式批准”的资格。

请按此递交申请。


入境事务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延长逗留期限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投资者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后,会向投资者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

纵然投资者或仍未取得相关的审查证明书,他及其受养人(如有)亦须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视乎申请人随后能否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处长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如入境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亦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永久居留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并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订明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后,便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无条件限制逗留
部分投资者即使已向投资推广署作出证明其已符合本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达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举例来说,他们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在香港居住的规定。鉴于他们已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最少七年,对香港经济有所贡献,他们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



有关入境事务处申请的常见问题


  申请资格及手续

在不抵触《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下称《新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符合以下准则的申请人可依据新计划以进入香港及/或逗留在香港居留为目的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提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1. (a)申请人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2. (b)申请人须属于新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i)外国国民注1;(ii)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iii)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iv)台湾华籍居民;

  3. (c)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新计划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的淨资产或淨资本;

  4. (d)申请人须于新计划推出日期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作出已承诺的投资。申请人会被视为已符合投资规定,如他/她按照《新计划规则》第2.1(d)(i)-(iii)段列明的其中一种情况下注2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e)申请人须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及保安规定; 以及

  5. (f)申请人能够向入境处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注1:阿富汗、古巴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属符合新计划的申请资格。

注2:有关淨资产规定和投资规定详细内容可参考《新计划规则》。

申请人依据新计划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前,须先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淨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如入境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她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当申请人按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他/她须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审批他/她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给予“正式批准”后,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不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居于外地或香港,只要符合新计划的资格准则,均可依据新计划提出入境申请。

请按向入境处提交网上申请及上载申请所需的文件。

需要。 有关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请浏览以下连结

有关的审查证明书会由投资推广署发出,以分别证明申请人通过淨资产规定审查及投资规定审查。

入境处会以电邮通知你申请的结果。但如你提供的电邮位址失效或不正确,或你的电邮伺服器的过滤系统(例如反滥发软体)把通知书拦截或删除,将导致通知书无法以电子方式传送给你。如有需要,请致电支援热线(852) 3128 8668。

  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

申请人可参考《新计划的规则》内有关获许投资资产的规定。

新计划下,投资推广署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亦可以按此浏览投资推广署网站

申请人可参考《新计划的规则》内相关规定的详情。

新计划下,投资推广署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亦可以按此浏览投资推广署网站

  逗留条件及回港逗留

不是。

投资者须注意即使他/她于新计划下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并按照《新计划规则》获延长逗留期限不少于七年,亦不代表这样已符合或入境处接纳他/她已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及其他条件。按《入境条例》声称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入境条例》其他相关规定,应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

如投资者成功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投资者即使已符合新计划投资管理规定达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他/她们可在按照《新计划规则》获延长逗留期限满七年期后,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即让他/她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获批准后,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投资者可在港工作、担任职位、自雇工作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新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详情请按 。

  受养人申请

新计划下的申请人/投资者,可根据香港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3,及其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的子女来港。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申请人/投资者(即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受养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受养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3:为免生疑问,以上“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不需要。如你拟提出新计划申请,你可透过网上申请服务为你自己及随行受养人一并递交申请。在同一次网上申请中,申请人最多可为八名随行受养人一并递交申请。

按现行政策,如上述人士获准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可以于有效逗留期限内在香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如欲查询更多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有关的资料,请与我们仁港永胜的专业顾问联络,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点击联系公司注册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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