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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基金会究竟有何区别?各适用于什么条件?

信托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在继承,财富规划以及慈善事业中使用它们已广为人知。另一方面,基金会是相对较新的(对于新泽西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来说肯定是新成立的),因此基金会很少。但是,它们越来越被用作继任计划和慈善事业的结构。常问的问题是:我应该使用哪个?一个比另一个好吗?本文简要介绍了信托和基金之间的区别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一种而不是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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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托


信托是一个熟悉的概念,但是值得简要回顾一下基金知识。当资产的合法所有人(财产授予人)将这些资产(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个人或公司(受托人)时,通常是为了某些人(受益人)的利益而形成的信托。一旦建立信托,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将归属于受托人,而财产的实益所有权将属于受益人。


有不同类型的信托。如上所述,为受益人谋取利益的信托是最常见的。但是,也可以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建立信托(慈善或非慈善或两者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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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基金


与信托相比,基金会是一个不太熟悉的概念。有时将它们描述为信托和公司的混合体。基金会类似于公司,因为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公司(尽管没有股东),像公司一样拥有自己的财产。基金会由理事会根据其章程和法规(其章程文件)进行管理,其方式与公司根据其章程文件由董事会对其进行管理的方式几乎相同。


基金会与信托也有共同点。它有一个创始人提供基金会要拥有的财产,就像信托有一个财产授予人一样,该财产提供人要遵守信托的条款。就像信托一样,基金会必须具有一个或多个对象,这些对象可以是目的(慈善或非慈善目的)和/或用于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的利益。基金会没有实益拥有人,因此是“无主”结构(即使基金会财产是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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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基金会的共同特征


灵活性


信托和基金会是非常灵活的安排。他们都是可以自行决定的,因为受托人/理事会可以确定哪些受益人将受益,何时,以何种条件等等。还可以任命第三方来监督和监视受托人/理事会对信托/基金会财产的管理(通常是与信托有关的保护人,与基金会有关的监护人)。


同样,信托的设立人可以为自己保留权力或将权力授予与他们的信托有关的其他人,例如其家庭的某些主要成员。通常,这将是指导信托资产投资的权力(例如,如果财产委托人或家庭成员在该领域具有特定专长);将信托资产直接分配给受益人的权力;以及添加或删除信托受益人的权力。基金会的创始人也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他们可能希望为自己保留与基金会有关的某些关键权力。


对于非常富有的定居者,他们可以选择成立自己的私人信托公司(PTC)以担任家庭信托的受托人。如果适当,使用PTC可使定居者任命自己或家庭成员加入该PTC的董事会。这为家庭参与管理信托人提供了一种替代手段,可以使用保护人或保留权力。基金会以类似的方式用作家庭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基金会)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无限期


泽西岛的信托和基金会都可以无限期任职。这使得它们非常适合用作朝代的私人财富结构,因为它们可以保留许多代人的家庭财富。


隐私


不需要注册信托或将与该信托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置于公共领域,因此该安排可以完全保密。与基金会有关的一些有限信息将可以公开获得,但是不要求基金会的创始人,受益人或宗旨的身份可以公开获得。因此,信托和基金会都可以是私人安排。


信托的好处


在某些领域,信托可能比基金会更受青睐。首先,建立信托相对容易。只要充分确定以下要素,就可以建立有效的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创建信托的意图,受信托约束的财产和信托的对象(受益人或目的)。当第一个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时,信托就存在了。信托不一定是书面形式,但通常是(最好是)书面形式。


相比之下,基金会是成立的实体,因此建立基金会涉及更多的手续。“没有要求注册信托或将与信托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置于公共领域,其次,信托是一个熟悉的概念,随之而来的是对已久的概念的信托。信托对全世界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非常熟悉,并且自中世纪以来就开始使用。因此,在几个世纪以来,围绕信托建立了非常强大的法律体系。


这使信托成为几乎没有未知数的可靠结构。有完善的判例法,涉及保护信托中持有的资产。泽西岛已经建立了“防火墙”立法,该立法保护了信托免受外国管辖权的攻击,并且经过了多年的尝试和测试。相比之下,基金会对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而言相对较新,虽然泽西基金会受益于与泽西信托类似的防火墙规定,但与基金会有关的判例法相对较少。


第三,信托的税收待遇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将得到完善。但是,由于基金会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因此在某些辖区,基金会的税收待遇尚不清楚。对于许多家庭来说,这可能会使信托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选择。


基金会的好处


在某些领域,基金会可能比信托更受欢迎。首先,对于不熟悉信托概念(上述法定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的区分)的民法管辖区的富人,基金会为信托提供了一种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法。


其次,基金会被合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均由基金会本身持有。这意味着基金会的任何受益人对基金会财产没有任何兴趣。


此外,由于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它们可以与第三方本身订立合同。这不同于不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信托,因此签订合同的是信托的受托人,而不是信托本身。此外,基金会越来越多地被用作拥有大量财富的慈善工具,这些财富随后被用于慈善目的。基金会的成立常常使它成为信托的更具吸引力的选择,第三,可以起草规章,从而不要求向基金会的受益人提供有关基金会的任何信息。这与信托相反,在信托中,受益人通常有权获得与信托有关的某些基本信息。


最后,泽西岛基金会下的受益人对基金会的资产不感兴趣,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的监护人也不承担信托责任。这不同于受托人负有信托义务的信托的受益人。这可以使基金会成为持有某些类型的资产(例如那些正在贬值或高风险的资产)的有吸引力的工具。


信托与基金会的区别


信托和基金会最主要五点区别:


存续时间:


信托(除了某些特别的慈善信托)只会存续80-100年,在年数到了的时候,资产必须分配或放置到另外一个信托中。而基金会只要保持注册状态就可以一直存在下去。因为法律系统可能会改变,所以无限期存在不一定是一件好事,而你可能需要时不时的去做一些改变,尤其是财产总金额特别大的时候。因为这个原因,对家族办公室来说最好的结构是让基金会成为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而私人信托公司来持有实业的股份。


所有权:


对于信托来说,受托人是法定所有人,受益人是拥有受益权,这样来说,所有权和受益权是分离的。这意味着当受托人有问题时,受益人可以联合起来换掉受托人;或者在所有权的受益人都在而且成年的时候,因为他们都在资产中拥有权益,可以终止信托关系。


但基金会不会有所有权的分离,而是绝对的控制,除非基金会分配资产给受益人,否则他们是没有任何权益的。这意味着管理委员会可以剥夺受益人的资产(除非有防止滥用的机制被定制进去)。在防范债权人的侵害方面,基金会是有优势的,但要防范坏的管理委员会的风险。


如果不能成立:


如果一个信托不能成立,资产必须回到最后一个绝对的所有者,所以就会产生一个退订信托,设立人变成受益人。当一个基金会不成立的时候,或者它的目的不存在的时候,对于创立者来说是不会有退订基金的:那意味着法院将决定如何处置这些资产。显然如果资产不能返回到设立者这不是一个好消息。


接受度不同:


有更多的属地会接受信托而不是基金会。如果一个客户是跨国的,尤其是跟银行打交道的时候,信托比基金会更容易被接受。


职责分离:


在新西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塞舌尔信托的受托人角色是可以分离的。一个持有资产另外一个管理资产。但基金会的法律中,是不能有一个分开的秘密角色来管理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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