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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私人财富管理的主要公司形式及法律规定

巴哈马私人财富管理的主要公司形式及法律规定


一、巴哈马私人财富管理的概况及优势

(一)巴哈马私人财富管理概括

巴哈马是世界著名离岸金融服务中心,2012年底拥有来自瑞士、加拿大和美国等28个国家的125家金融机构和银行在巴注册的银行和信托公司约250家。这些金融机构管理资产超过10000亿美元,约占全球离岸金融资产的5%,位居全球离岸金融中心资产第五位。雇佣当地雇员4800多名,其收入水平为巴当地雇员薪金水平最高的行业。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维持巴金融服务A3评级不变。

私人财富管理是巴国际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私人财富管理是银行或信托机构为那些想要改变市场条件、家庭资产转移或为未来规划的个人和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财富经营管理。这种管理不仅仅在于通过财产事务安排来减轻税收或延迟税收支付,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收中性有利环境来增加利润,最大限度地使个人金融资产取得收益。

巴哈马私人财富管理可以为个人和机构提供定制的、满足特殊需要的国际商务交易、资产管理和财产规划。拥有从简单的国际商业公司到复杂的分离账户公司等多种公司形式可供选择。

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是私人财富保值和增值的主要工具,它可以使客户通过利用一国的税收中性平台和正确的公司管理要求来加强财富管理。国际商务公司在实践中有多种具体形式,如控股公司、投资基金、船运公司、自保保险公司、私人信托公司、家庭办公室等。

巴哈马法律允许创建限定期限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此类公司为满足特定目的而设立,如为了税收目的而确立伙伴关系,允许公司利润或损失按财产比例在个人成员之间分配或分担而不针对公司本身。此类公司允许存在时间不超过30年。

根据产品和市场性质,公司结构还可以通过分离账户公司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巴哈马私人财富管理的主要优势

税收优势:巴坚持税收中性政策,免征资本所得税、遗产税、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红利税和利息税,使得巴成为国际著名“避税天堂”,吸引世界众多大型企业和高端富人将资产转移到此。

完善和独立的法规体系:为合法、规范、效率、保密经营国际金融和私人财富,巴不断制定和完善金融法规,包括《银行法》、《国际商务公司法》、《信托公司法》、《基金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实施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不受政党和政府干预。

优良的服务环境:众多“A”类办公设施和商业服务、便捷的海空交通服务、现代化的基础设施、迷人的生活环境和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等。

不断完善的软环境:政府对外开放态度和政策、高质量的合格专业人才、无歧视的国民待遇、完善的会计律师服务、强大的信息沟通网络等。

和平、稳定的政治民主制度。

有利的地理位置优势:接近主要北美和拉美金融中心、与全球最大经济体美国的最近距离仅为50英里。


二、巴哈马国际商务公司的具体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际商务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实际应用形式,主要有: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很多情况下国际商务公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用于资产管理,如资产、证券投资或个人奢侈消费。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在投资基金领域,结构化基金成为简单的按客户需求定制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允许特定金融投资服务并在投资经营管理服务方面可以提高效率。“巴哈马投资基金法”提供现代投资基金管理前沿的法律环境。

船运公司(Shipping Company):国际商务公司是拥有船运头衔的理想结构。巴哈马船运注册位列世界第三位,其中邮轮注册位居世界之首。

自保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是那些由其母公司拥有的、对其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保险和再保险的公司。此类公司还可以进入再保险市场,如果在巴哈马这样税收中立的国家设立自保保险公司,还能享受保险费和投资收入等方面的多重优惠。

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作为私人信托公司,国际商务公司担负一个或更多家庭相关作为托管人信托协议的责任。它不涉及任何第三方业务。此类形式可以使财产授予者选择不同信托公司的管理并保留比国际上一般公司受托人安排允许的更多操作权利。

家庭办公室(Family Office):该形式往往用于以私人信托公司结构作为平台,为家庭财产管理提供更广泛的服务。

其他形式:国际商务公司还可以采取合资企业、专利授予和电子商务等形式。


(二)《国际商务公司法》主要规定:

2000年修订的《国际商务公司法》(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Act)是为满足国际商务人士最灵活的需要、提供一个现代简洁和有效的公司形式而制定。在巴哈马设立国际商务公司,是为了促进在世界各地任何地方合法业务的进行,无论采取控股公司、贸易公司、私人投资方式、离岸保险业务或其他形式,包括成为更为复杂的结构形式的一部分如信托、基金或其他特定公司形式。尤其重要的是,该法为国际商务公司运行所需的尽职调查和公司管理需求提供负责任的环境。作为全球共同打击洗钱和所有其他非法活动的一部分,在巴设立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个经注册的代理机构,该机构拥有根据《金融和公司服务提供者法》和《银行和信托公司注册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根据巴哈马管理规定,该机构需达到“了解你的客户”标准完全符合的要求。“了解你的客户”信息是强制性的,但仅保存在注册代理机构的保密文件之中。而且,任何国际商务公司被要求在巴哈马拥有一间注册办公室,公司的主管、职员以及股东名册必须保存在注册办公室,其中公司主管和职员名册还必须提交给政府注册登记署,但股东名册可以不备案。

《国际商务公司法》其他主要内容还包括:股票类型规定:除特定无面值股票外,有些股票还附有“投票权”、“无投票权”、“优先权”、“可赎回”、“可赎回优先股”或“仅有权参与公司部分财产的股票”等规定。也许还有选择权、担保或某些特性规定等。法律对股份资本形式以及最低股份资本没有要求,但标准股份资本为5000美元,最低股东人数为1人。公司主管最少为1人,需配备公司秘书,但法律不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无需提供法定账户文件、无需提供年度回报文件。法律要求提供公司良好表现证书、现存公司存续文件和解散公司程序文件。法律并不要求召开公司年会,但如召开则可在巴哈马也可在其他国家还可采用电话会议方式。公司主管会议是否召开也完全自由确定。政府收取公司注册费330美元,年审费根据法定股本金确定,年度股本金5万美元以下的年审费为350美元、5万美元以上的年审费为1000美元。根据法律规定,国际商务公司无需缴纳任何收入税、公司税、商务许可证费或交易印花税,法定免税有效期为20年。外汇一般情况下没有管制,但该国际商务公司如果与巴哈马居民进行交易活动则受巴国内外汇管理规定限制。


三、巴哈马信托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一)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一种允许个人或法人作为财产授予者,根据信托契约选择将其资产转移给第三方(受托人)进行管理以获取利益而建立的一种独特关系。这种概念是以信托资产法定所有权与收益所有权分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巴哈马信托业务的优势:巴哈马法律确认信托业务,巴高等法院拥有坚持公平原则的悠久历史。众多国际上最大、最知名金融机构在巴哈马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业务,充分利用巴哈马稳定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具有的优势。在巴哈马经营信托业务,投资者无需缴纳收入税、资本税或财产税。巴哈马信托法规的发展也加强巴哈马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立法是1998年制定、2011年修改的“受托人法”。

根据信托立法现代化和标准化来衡量,巴哈马一直处于国际前沿,使得其至今仍然成为世界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和信托中心之一。


(二)《受托人法》的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受托人法”给予财产授予者无需修改信托的有效性而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撤销信托或信托指令、或根据信托或信托工具授予的权力;从信托协议中撤回财产;增加或调整受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给受托人以指导等。这样,使得财产授予者能确保其信托财产被得到合适的管理。

信托财产投资:受托人被授权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处理的广泛自由、完全的权利。受托人可以指定投资顾问代表其利益并根据信托指令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对信托资金进行合理投资并给予投资建议。

管理受托人/保护者:信托立法提供一个管理信托人,根据广泛自由裁量权指定一名保护者,确保财产授予者的期望和意图能根据信托工具得到执行。该法确认保护者的作用。

法庭建议:该法允许受托人无需正式备案而向法庭寻求建议和指导。这将有助于快速解决与信托财产管理相关的有关问题。

维护和发展:维护和发展的权力可以适用于那些任何可以从信托财产中得到利益的未成年人。

收入积累:收入可以在规则允许期间内累积。在巴哈马,法律允许的期间采用“生存时间”或确定为150年。

风险:该法提供适当的飞行条款,如果发生任何政治突变或严重事件,使得信托处于风险之中,则允许信托及其管理立即、自动转移到其他国家。

注册:根据“记录法登记”规定,信托工具和相关文件无需登记注册,但巴哈马房地产或个人财产除外。

法律还提供针对潜在债权人财产的保护,免除强制继承令和对受托人的损失补偿。


四、巴哈马基金会及其法律规定

(一)巴哈马基金会概括:

基金会是根据2004年巴哈马“基金会法”设立的一种特定法人实体。基金会一旦设立,将享受巴常驻或永久身份待遇。基金会可以以私人、商业或慈善目的而设立,遵循法律和财产管理性质相同。基金会根据设立者的意愿建立,但并不需要在注册文件中明确。

基金会可以用于信托和公司从事的多重目的,如财产规划、税收规划、保值家庭财富、分离财产、延续公司治理结构、从属债务、独立表决和经济利益、投资经营管理不善的私营公司、拥有私人信托公司、从事慈善活动等。基金会还可以用于反强迫继承权以及债权人保护等重要方面。


(二)《基金会法》的主要内容

基金会创办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指定被任命者;

基金会必须指定一个秘书或代理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提供注册办公室,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规定相关的职责,以确保基金会符合法定要求。秘书或代理必须是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注册法”规定批准的信托公司,或是根据“金融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法”规定批准的金融和公司服务提供商。如果基金会已经有其代理或秘书,但该秘书不从事任何法定职务,则这样的秘书人选不必是经批准的金融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或信托公司;

如果基金会没有注册办公室,则基金会章程需指定一个基金会理事会,该理事会由两名以上自然人组成,或由一名法人及一名以上自然人组成,或法人自身组成。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不一定在要在巴哈马居住,其功能包括确保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基金会章程和条款规定,监督工作人员及其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理事会有权:查看基金会活动记录;被通知各项会议;参加和听取会议但不投票;参与基金会文件的传阅等。基金会理事会需诚实以及承担其他责任,基金会还可以有监督者或监督委员会;

基金会章程可以为创始人保留包括修改或撤销权利的权力;可以指定除秘书意外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事务;可以包括有关恐怖行为的条款;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程序而不是受益人的姓名;

基金会利益的受益人有权得到获利通知,索取基金会章程、协议、任何审计报告以及理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会议的备忘录。有权要求其隐私保密,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必须采取负责任的措施为其保密;可以根据创始人和受益人要求进行尽职调查,但基金会信息保密必须维持;

基金会免缴巴哈马税收和营业牌照费及印花税(巴哈马房地产税除外)、不受外汇管制;基金会仅需拥有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保留或希望反应基金会财务状况的财务声明账户和记录;基金会可以确定固定或不固定存续时间,可以被正式清算或撤销。

基金会注册手续:注册声明包括基金会名称、章程日期、基金会目的和目标、协议日期(如果有)、创始人具体信息(可以被提名)、秘书和基金理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或监管人、注册办公室地址、设立期限和初始资产价值;如有对最初注册声明有特别修改的声明的话需要特别存档;基金会至少需保持1万美元的初始资产(基金会存续期间这部分资产不能转移,尽管创始人在章程中承诺可以转移该资产);基金会必须在巴哈马注册办公室并指定秘书或基金会代理;

每年需缴纳费用:如在第一季度注册,则费用为500美元;如在第二季度注册,则费用为375美元;如在第三季度注册,则费用为250美元;如在第四季度注册,则费用为125美元。年费为500美元。


五、巴哈马私人信托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私人信托公司是根据巴哈马2010年修改的“银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及2007年“银行和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管理法”设立、对特定信托提供托管业务的公司企业。巴哈马中央银行执行私人信托公司管理者职责。

私人信托公司的法律规定:

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唯一某项信托业务的受托人或根据管理规定由指定人员挑选的经营方式而创立的信托业务时,需提供谅解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指定人员是在特定经营方式中明确的自然人;如果指定人员超过一人,则他们之间需有血缘关系或亲戚关系。

私人信托公司不同于公共信托公司、有限信托公司和委托信托公司,它是根据2007年“银行和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管理”中规定的管理制度允许的独特经营方式。

私人信托公司只能作为某一信托业务或由选定人员创建的信托集团业务的托管人职责,而不能从事其他业务。

私人信托公司不允许修改其备忘录和公司协议,不允许招揽信托业务,必须遵循年审和缴费规定。

如果私人信托公司违法中央银行规定或从事非法业务,则私人信托公司或其注册代表将会被处以最高罚款5000美元以及最高法院的进一步惩罚。


六、巴哈马保险产品、离岸保险公司和自保保险公司

(一)概括

巴哈马保险委员会负责对在巴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人、保险销售人员、外部保险公司和中间人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所有当地保险业务都需遵循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47章规定。注册从事当地业务的保险公司需按季度将保险费收入的3%作为保险费税上缴。截止2011年12月底,共有22家保险公司获得从事当地保险业务的资格。这些保险公司共有53家保险代理和经纪人、26家分销代理商和4家分销经纪人。从事巴哈马国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和经纪人都是巴哈马保险协会的成员。

巴哈马保险委员会是国际保险监督协会(IAIS)的成员,接受国际保险监督协会保险核心原则的监管要求。巴哈马保险委员会还是其他地区性和国际机构的成员,包括加勒比保险监督协会(CAIR)和保险监督离岸集团(OGIS)。

离岸保险公司是根据巴哈马“对外保险法”第348章规定,在巴组建并在巴管理其仅承担巴境外风险业务而设立的保险公司。截止2011年12月底,巴哈马共批准可从事离岸保险业务的13家保险公司、5家保险经理公司和3家保险经纪公司。

自保保险是保险公司为防止自身损害或损失的风险或第三方责任的风险而提供选择性保险的业务。它们与传统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或再保险的性质不同。自保保险公司努力追求风险管理成本的最小化,降低甚至避免其他支出如行政管理费、理赔、损失控制支出、经纪佣金以及其他取得成本和咨询费用。自保也允许一家低于该行业平均损失的公司对自己进行保险,再加上对公司风险管理规划的集中化和调整以改善损失控制效率。自保业务也提供现金流带来的利益,更便利进入再保险市场。巴哈马保险委员会对在巴设立的自保保险公司提供便利而专业的服务。


(二)对保险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

所有被批准在巴设立的离岸保险公司要求指定一名常驻代表,该代表需在巴哈马获得保险经理人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和记录。

在巴注册离岸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要求:离岸保险公司被恰当人员所管理、拥有和控制;其经营业务计划是可以被巴哈马保险委员会所接受;在巴哈马保留足够的证书和记录;对公司经营有足够的管理和控制;有足够的资本支持其业务。公司注册被批准后,保险公司还需要满足年度报告和审计的要求。

根据规定,从事一般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额要求须在10万美元以上,从事长期保险业务所需资本额在20万美元以上。但保险委员会将根据公司从事业务的规模和风险确定相应最低资本额。法律其他条款还包括对保单持有人信息保密、公司成立以后15年免缴税收等。

有意在巴设立保险公司的人在申请以前需与巴保险公司开会咨询有关情况。保险经理人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申请和后续管理服务等支持。目前巴哈马有6家授权保险经理公司。

根据“对外保险法”第348章规定,非限制性对外保险公司需缴纳的年审费为3500美元,限制性对外保险公司年审费为2500美元,对外保险经纪商年审费1000美元,核保经理人年审费1000美元。


七、巴哈马分离账户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一)分离账户公司(Segregated Accounts Companies, SACs)

分离账户公司是根据2004年“分离账户公司法”注册的公司。分离账户公司可以将资产和债务创立分离账户,使得该资产和债务与其他账户以及公司总资产和债务相分离。


(二)分类账户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

分离账户不是分离账户公司的法人特征;分离账户公司必须通知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所有人;分离账户公司必须确定该分离账户与特定交易相联系;所有与分离账户公司的分离账户相联系的资产应由该公司作为一个分离基金所掌握,该分离基金不能是公司总账户的一部分但完全由特定分离账户所有者收益。这些资产应能满足账户持有者的权利并满足与特定分离账户相关的债务支付;分离账户公司将记录其在总账户中的资产,该资产应该是分离账户公司可用于满足其义务的唯一资产。总账户中的资产不能用于与分离账户相关联的债务;分离账户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包含在管理手段之中,该管理手段应能提供使一个人成为分离账户拥有者完全相符的条件,同时还能提供分离账户管理、一名或多名经理的任命、有序进行清算事务以及分离账户的关闭;管理手段需受巴哈马法律管辖,各方争议必须交由巴哈马法庭处理;与分离账户公司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以合同形式作为证据。

注册分离账户公司必须遵循“公司法”或“国际商务公司法”,同时公司必须从事投资基金、债券发行或保险业务,须是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所属子公司。


设立分离账户公司必须向注册官员提出请求,提供规定的信息并与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如果公司在申请设立分离账户公司前已经开展其他业务,则申请注册时须向主管部门提供规定信息的法定声明,该声明须附有75%原来账户持有人同意的证明以及75%愿意作为分离账户公司的债权人。注册员将签发已经完成注册的证书。

分离账户公司管理上要求:负责分离账户公司管理和经营活动报告的代表有可能被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分离账户公司须有一名账户所有者的私人注册员;分离账户公司须提供年度声明,表明其遵循了“分离账户公司法”;分离账户公司须根据一般会计原则保留账户记录,该记录至少一年一次向每个账户所有者通报,除非账户所有者放弃该要求;分离账户公司须根据账户数量支付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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