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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好资产规划/财富管理,先搞清楚离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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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增长不确定性迅速增加以及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开始考虑借助离岸信托、家族信托等工具来规划财富继承和资产保值。

 

什么是离岸信托?

离岸是指投资者的公司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注册,但投资者不必亲自出现,其业务运营可以直接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

信托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根据普通法的定义,信托是委托人将其财产(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的主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保管该财产。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法域设立的信托。它类似于信托的运作模式,但由于对特定地域信托的定义或法律的相对宽松或特殊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它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

 

 

离岸信托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财产保护

3、设计公司架构

4、慈善事业

5、为未来退休提供保障

6、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挥霍行为

7、遗嘱和不动产规划

8、继承和遗产税规划

 

BVI信托介绍

作为普通法司法辖区,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经常被选作为财务和资产计划信托的适用法和管理执行地。授产契约和信托声明通常指明信托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管辖。建立和实行英属维尔京群岛管辖信托的主要法规,为 1961 年的「受托人条例」。该条例由颁布日起已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


受托人条例变更

1993 年,该条例采纳了多项重要的国际信托惯例。修正内容如下:

• 在信托契约中规定延续期达100年。

• 以「观望」法则避免信托违反延续期限规定。

• 厘定和更改信托适用法的相关规则。

• 禁止成文法中强制继承规则转移至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可执行范围。

• 设立目的信托 (Purpose Trust) 的规则。

• 监察人(Protector) 法定认可地位。

• 信托契约中订明标准受托人的权限。

• 英属维尔京群岛特殊信托法案 (VISTA) 2004 年正式生效。引入VISTA BVI 信托法带来以下创新的改变:

• 受托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但无需承担管理该公司或该公司业务成功与否的责任。

• 第三者 (如贷方) 与信托交易时,可直接向该信托的资产提出索偿。加强现有信托避免强制继承权的索偿的保护。

• 委托人可防止受益人一致同意终止信托长达 20 年。

• 委托人可授与受托人介入并解决特定问题 (如陷入僵局的董事会) 的权力。

• 信托契约订定董事任命和卸任的规则 (藉此减低受托人藉委派个人选择的董事而参与公司管理的能力)

•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不干预公司管理和董事任命或卸任的规则,受益人和董事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 在董事的同意下,可进行股权买卖。

• 除了特殊情况,受托人不得藉由投票或其他权力干预公司的管理或业务。

• 受托人须经公司董事同意 (或信托契约中明确指定的其他人),才可处置公司的股份。


2004 年,英属维京群岛信托法其他改变如下:

• 已採用相关法规信托的受托人,如与另一方订立契约时已披露其受信人的身份 (或其他人等已知悉) 或订约一方是信托人 (除合约条文订明外),将无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该合约的索偿可向信托基金提出。

• 如果信托契约选择不採纳相关法例条款的管辖 (及如果信托契约没有提供其他选择),受托人已与第叁者订立契约并披露其受托的权限,当付款到期时,其对第叁者偿付的责任只限于信托基金的价值 (包括订立契约后任何分配的金额)

• 受托人仅需为管理信托时所作的侵权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 贷方可要求受托人限制其未来投资和分配的权力 (及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以保护贷方 – 该法规的目的在于解决任何人与信托人交易时,其权利由于信托人为管理信托时引致的责任而受到削弱的合理疑虑。

 

在考虑在何处设立离岸信托时,最好先对不同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信托法规有一定了解。不同的离岸信托目的地,其信托法规各有差异。选择信托的成立地其实就是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不同的地区,对于信托也会有其特色的规定,以满足委托人不同的需求。

对于打算通过离岸信托规划财产的投资者而言,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隔离措施,比如寻求专业的税务和法律支持,妥善处理境内外资产的税务问题以及境外信托设立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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