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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申请介绍

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制度


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

发行储值支付工具须受金融管理专员管理的发牌制度规管。金融管理专员必须信纳就申请人而适用的最低准则均获符合,以及如批给该储值支付工具牌照,该等最低准则均会继续就申请人(作为持牌人)而获符合,方可向申请人批给储值支付工具牌照。

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摘要说明

《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摘要说明》旨在就《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所设立的发牌制度,以及金融管理专员实施该发牌制度的原则与方法提供指引。除参考本摘要说明外,有意申领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还须详阅《条例》及金融管理专员发出的其他相关指引。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监管

监管规定

《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监管指引》(《指引》) 是金管局根据《条例》第54(1A)(b)条而发出的指引,旨在阐述金管局在评估持牌人是否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时所采纳的高层次监管原则。持牌人应尽力遵循指引所阐述的原则和要求,务求符合《条例》所列载的相关法定义务或其他有关规定。

为使持牌人更了解应用《指引》所载原则的标准,金管局亦发出了《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监管的应用说明》,就《指引》的特定章节提供附加指导。

持牌人亦应设有健全和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制度以符合相关法定规定。为此,金管局亦根据《条例》第54(1A)(b)条发出了相关指引。

主要监管工具

一般来说,金管局拟为规管持牌人而采用的主要工具包括:

  • 现场审查

  • 非现场审查

  • 独立评估

  • 检阅核数师报告

  • 与持牌人的管理层会面


监管行动

《条例》第33Q条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施加制裁。《行使命令缴付罚款权力指引》是根据《条例》第54(1E)条发出的,以列明以何种方式行使根据《条例》第33Q(2)(a)条命令缴付罚款的权力。

金管局发出《指引》概述其在《条例》及其他条例下如何就调查及执法程序中所获提供的合作予以考虑和肯定。

纪律处分行动

以下是金融管理专员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纪录册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条例》设立和备存一份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纪录册(纪录册),载有每名持牌人的名称、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所持有的牌照编号,以及在金融管理专员认为适宜的前提下载有该持牌人的其他详情。



香港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落实情况及借鉴



香港金管局于2015年11月13 日正式颁布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赋予香港金管局实施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强制发牌制度及开展相关监管和执法工作的职能。根据该监管制度,现有及新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将有一年过渡期向香港金管局申请牌照。过渡期结束后(即2016年11月13 日以后),任何人士未领有牌照而发行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或运作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业务,即属违法。



一、香港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基本情况


由于香港原有的《银行业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等监管制度并不涵盖非实体形式的储值支付工具以及与零售活动有关的支付系统,因此香港政府在2013年向立法会提出了立法建议,更改原有《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为《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设立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把非实体形式的储值支付工具纳入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内。该条例于2015年11月13 日经香港立法会通过后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1.引入储值支付产品强制发牌制度,明确无牌照经营储值支付工具即属刑事罪行。 


2.扩大多用途储值支付产品涵盖范围,将不以实物载体为基础的支付产品纳入多用途储值工具。


3.实行灵活豁免监管机制,明确单一用途储值支付产品无须申领牌照,只有对金融稳定相关的支付工具才纳入拟议监管制度之内,凡不涉及由用户付款或只有限定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豁免监管。


4.明确发牌准则。一是持牌人必须是香港法律认可的法人团体,并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二是持牌人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发行储值支付工具,以确保持牌人的主要资源只会用于储值支付工具业务。三是持牌人必须符合最低持续资本要求,其已缴付股本总额不得少于2,500万港元。四是持牌人把储值金额与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的其他资金分开保存,并制定完善的储值金额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五是持牌人的控权人、董事及行政总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六是持牌人必须制定与其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及复杂程度相符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5.赋予香港金管局审慎监管和调查权力。香港金管局有权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及指定系统进行调查、可迫令涉嫌违规的所有人员提供证据、可查阅为调查目的而取走的记录或文件、可要求有关人员就有关调查提供协助。必要时,金管局可向裁判官申请搜查令并进行检取。 


6.建立严格的民事和监管制裁措施。民事及监管制裁措施包括以下各项:一是轻微制裁(包括警诫、警告、谴责、采取指明行动的命令)和监管制裁(包括临时暂停牌照、暂停牌照、撤销牌照),或以上制裁的组合;二是不多于1,000万港元或相当于已获取利润金额或避免损失金额3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三是以上各项的组合。


二、香港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根据香港金管局提供的信息了解到,截至2016年7月底,已有逾30间机构表示有意申请牌照,其中20家公司已提交申请,香港金管局最快将于2016年第三季度发出第一张储值支付工具牌照。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中有一半母公司位于香港,母公司位于中国内地及欧美的则分别占30%、20%;申请人当中有70%是香港现有发行人,30%是新参与者;就业务性质分类而言,有32%的申请人业务涉及网上/流动支付,而其余68%则为预付卡。据了解,目前香港八达通、支付宝等已提出申请,而苹果公司Apple Pay 由于每次交易都会直接从信用卡付款,不需要进行增值,因此无需储值支付工具牌照。此外,直接由银行账户转账的银通组织(Jetco)亦同样获豁免申请。


(二)金管局发牌工作进度

时间

事件

2015年11月

发出《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简要说明》

2016年2月

向牌照申请人发出初步监管要求

2016年4月

举办《监管储值支付工具传媒简报会》

2016年3季度

完成制定储值支付监管指引

2016年3季度-4季度

分批发出储值支付工具牌照


(三)金管局近期监管重点及工作

香港金管局近期提出对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重点在于提供高效的零售支付服务、储值金保障和反洗钱,包括:


1.储值金管理。储值金必须与公司其他资金分开处理,储值金通过一定的信托安排独立于营运商自己的资金,初期只允许储值金投资于银行存款以及一些高素质、流动性高的短期定息产品。不设置储值金额上限,金管局将根据营运商的业务性质设立各自上限,营运商亦要提供过往的交易数据证明相关业务需要。


2.反洗钱要求。营运商要对资金的出入进行恰当的监管, 确保资金只用于支付购买等合法用途,而不被用作其他目的。部分营运商的服务如果涉及跨境支付、投资以及第三方支付等,金管局则相应要求更多的交易监察,以防止洗黑钱。


3.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并提供一定豁免。金管局表示申请牌照以《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为依据,暂不设立太高的准入门槛,只要营运商可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作出改善,对于小错可以适当容忍。金管局希望以合理的监管成本,配合不同的业务规模及营运模式,促进市场参与及创新。


4.制定较完善的退出机制。由于未能满足新规要求及其他原因,部分运营商将选择退出市场。对此,香港金管局表示将尽力确保对支付服务供应商退出市场提供有秩序的安排,以减少新规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5.及时发布社会公告。香港金管局采取及时发布社会公告等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减少对社会公众带来的不便。例如金管局先后在网页、媒体发布公告,提示市民在过渡期的注意事项,指出个别发行人可能选择于过渡期内退出市场,提醒市民购买实物及网络储值卡时仔细阅读章则及条款,了解储值工具的特点、收费情况以及使用者的权利和责任等等。 


三、相关建议 


(一)制定无牌机构退出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自2010年起已生效实施,但至今支付服务市场中仍存在机构未经批准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建议总行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框架下,制定无牌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方案,实现无牌机构有序退出支付市场。同时,建议在相关规定和方案中明确加大对非金融机构无牌经营支付业务的惩处力度,提高相关法规威慑力。


(二)完善我国境内支付机构在境外发展的监管法规

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快速发展,支付机构向境外发展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建议总行建立和完善境内支付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支付业务相关监管法规,并参考香港金管局做法,强化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反洗钱方面的监管。


(三)及时发布信息公告,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建议参照香港金管局做法,通过官方平台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支付市场上存在的违规经营支付业务情况,提醒社会公众选择已经获取业务许可、合法、合适的支付产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的国际合作

由于互联网支付服务呈现国际化、无边界等特点,建议加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的国际合作,寻求合作共赢,包括与支付机构跨境提供支付服务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磋商,就支付机构国际监管的立法协调、监测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达成一致,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发展,避免消费者利益受损;与相关反洗钱国际组织合作,共同防范相关网络支付服务被洗钱、赌博等非法活动所利用的风险。


香港储值支付工具牌照(即香港第三方支付牌照

20151113日,香港特区政府出台《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该条例推行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以及指定零售支付系统制度。该条例赋权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香港发牌予储值支付工具并监督其营运,以及指定和监管零售支付系统。该条例设有一年过渡期,至20161112日结束。

 香港第三方支付牌照-1.png

一.定义

香港第三方支付牌照,即储值支付工具(简称SVFStored Value Facilities)一般指实体(例如储值卡)或电子(例如电子钱包)的具有储值功能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可以作为支付商品和服务或各方资金转账的方式。其中,单用途SVF不受到该条例规管。例如,由某连锁咖啡店发出、只可用于购买该连锁店产品和服务的支付卡就无需申请SVF许可证。

储值支付工具分为四类:

a)单用途SVF—只能用于购买发行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b)多用途SVF—可用于购买各种商品和服务,或向另一个人付款。
c)基于网络的SVF—价值存储在发行人的支付系统中。
d)基于非网络的SVF—价值物理存储在SVF中。

如下图:储值支付工具SVF的四类分类

香港第三方支付牌照-2.png

实名制及储值上限

00001. 实名制:实名制是基本要求,但也可获豁免实名制,一是储值额3000元或以下的实体卡不用实名登记;二是无充值功能、储值额8000元或以下的网络账户不用实名登记,而可充值的储值账户是否需实名制,则视账户充值额及每年交易金额而定。

00002. 储值上限:未实名的实体储值支付工具的储值上限为3000港元(约2660人民币)。虚拟储值支付工具视乎牌照条款而设定不同的上限金额。考虑到申请者的业务性质不同,金管局不会以一刀切的方式划定限额,申请人可以根据过往交易记录提出建议,但金额越高,金管局对于该机构的反洗钱等风控措施的要求也就更高。如果有关储值支付工具的交易范围仅限于香港本地,对应的监管要求就比较低,但如果涉及跨境支付等功能,要求会提高。例如,支付宝实名制的客户在香港的储值上限为10万港元,而每日的充值上限则为5000港元。

 


二、申请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资格如下:

a)主要业务:主要业务必须为发行或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

b)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不少于2500万港元(2206万人民币)

c)本地注册:必须在香港成立实体办事处,即注册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指的是在香港特区范围内注册的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一般海外人士到香港注册大多都是有限公司,这种有限公司属于实体公司,而不是离岸公司或空壳公司。按照惯例,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万港币。

d)适当人选:申请人的每名行政总裁、董事或控权人,均须是适当人选适当人选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声誉,品格,经验,能力,有无违法纪录,是否未解除破产等。

申请人还须向金管局提交独立评估报告,内容包括6个范畴:(a)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b)储值金额管理;(c)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制度;(d)科技风险管理;(e)支付保安管理;(f)业务持续运作管理。金管局可能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审查,独立评估、检阅报告以及与持牌人管理层会面等方式规管持牌人。

· 在现行规定下,储值支付工具的持牌人还可以提供汇款及货币兑换服务,但仅可作为附属业务或附带业务,此时SVF持牌人不需要额外向香港海关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以避免监管重叠。



提出申请时候须呈交的文件资料


1. 填妥的牌照申请表格


2. 经外聘核数师核证的有关已缴股本的报告


3. 所有股权结构副本


4. 每个机构控权人的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


5. 就每个控权人的填妥的申请表格


6. 高级管理层及职员结构概要


7. 就行政总裁、候补行政总裁及董事的填妥的申请表格


8. 有关委任经理的管控制度的资料


9. 有关(i)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ii)储值金额管理、(iii)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iv)科技风险管理、(v)支付保安管理及(vi)业务持续运作管理的独立评估报告


10. 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副本


11.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评估报告的副本


12. 管理储值金额及工具按金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副本


13. 管理储值金额的投资的投资政策的副本


14. 申请人与用户之间订立的合约及条款与细则的副本


15. 每个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运作规则的副本


16. 说明储值支付工具计划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合约的副本


17. 为期3年的业务计划


18. 未来3年的营运的业务预算


19. 经其行政总裁证实为真确的支持提出申请的董事局决议的副本


20. 申请公司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中文版或英文版两份,并经其行政总裁证实为真确副本


21. 申请人在申请前3个财政年度每个年度的经审计年报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两份。该年报/报表应经行政总裁证实为真确副本


22. 以下各项(经行政总裁证实为真确副本):

i. 注册证书

ii. 股本分配申报表

iii. 法团成立表格(表格 NC1或 NNC1 -公司注册处指定表格)

iv. 商业登记证


 

三、牌照续牌费

非银行的持牌人须缴付的牌照费为11.302万港元/年。

 

四、获发牌照公司

第一批:2016年8月,香港发放首批SVF牌照,首批5家获发牌照公司包括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香港公司、微信支付、香港电讯旗下HKT Payment、TNG(Asia)Limited及八达通卡有限公司。首批获得牌照的是香港本土做储值卡业务比较久的企业,微信和支付宝也已经在香港开展了比较久的业务。

第二批:201611月,香港金管局发放第二批SVF牌照,获发牌8家公司包括PayPal Hong Kong、三三金融服务、快易通、易票联支付技术公司、侨达国际、通汇(香港)投资咨询、Optal AsiaUniCard Solution

截至目前,香港金管局共发出16SVF牌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银行业条例》,银行被视作已获授权发行多用途储值卡,即银行自动成为SVF持牌人,将来获发银行牌照的机构,将同时获发SVF牌照。目前共有三家持牌银行营运预付卡形式的SVF

 

五、运营数据

按照香港金管局发布的文件,持牌机构的运营范围包括 i)在线支付,ii)销售点流动支付,iii) P2P转账,iv)实体卡四个方面。目前,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在港的运营范围包括在线支付、销售点流动支付、P2P转账三项。

 

六、申请或者并购牌照

6.1 协助申请牌照

我司为贵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全方面帮协助公司申请牌照:
1、协助客户办理董事办理合规更正;
2、撰写的商业计划书、运营方案以及合规方案;
3、准备与撰写申请材料;
4、撰写反洗钱条例及反恐怖组织融资条例,以及条例的日常操作方案;
5、申请过程中,负责回答由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提出的问题。
6、若监管机构需要我们提供其余文案或相关说明,我们将负责撰写及提交。

6.2 协助并购牌照

我司根据客户要求,借助自身强大的平台,搜索合适的标的:

1. 通过自身特有的管道资源,根据客户要求筛选合适的标的牌照公司

2. 对标的公司进行前期的审查,确定标的公司在反洗钱、债务、法规方面干净

3. 协助客户对接资源,安排面谈,起草MOU

4. 协助客户安排律师进行尽职调查DD,审计核算

5. 协助客户准备最终的协议SPA

6. 协助客户完成牌照监管部门审批,报备,转换

7. 协助客户进行税务、银行账户、注册处等过户

6.3 目前市场牌照并购价格(如下图)

香港第三方支付牌照-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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