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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
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
其他虚拟资产相关活动
证监会除了规管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外,同时亦会监管下列与虚拟资产相关的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中介人:
虚拟资产基金经理
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
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
有关适用监管规定的更多资讯,请按此。
虚拟资产基金经理
就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证监会现时规管:
(除了管理只投资于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之外)管理或拟管理以下项目的第9類受规管活动持牌法团:
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或
将部分资产投资于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及
管理或拟管理只投资于非证券或期货合约虚拟资产的集体投资计划并在香港分销或拟分销该等集体投资计划的第1類受规管活动持牌法团。
证监会对上述虚拟资产基金经理的牌照施加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从而对它们作出规管。《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为本,当中载列的监管规定乃摘取自适用于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的现行监管规定(即《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但已因应虚拟资产所衍生的特定风险作出修改。
就将投资组合中少于10%的总资产价值(最低额豁免规定)投资于虚拟资产或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例如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证监会根据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制度来规管这些基金经理。
就虚拟资产委托帐户管理服务而言,证监会亦会对提供这些服务但(按投资组合计)超出最低额豁免规定的持牌法团的牌照施加《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
若第1类中介人获其客户授权以委托投资的形式提供附加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即有关活动纯粹因某中介人提供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服务而随之进行),则该中介人代表各客户投资于虚拟资产时,不应超出最低额豁免规定(按投资组合计)。
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
就第1类及/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可向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及/或谘询服务。
证监会对这些中介人的牌照施加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或谘询条款及条件》),从而对它们作出规管。《虚拟资产交易或谘询条款及条件》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为本,当中载列的监管规定乃摘取自适用于就证券进行交易及谘询活动的中介人的现行监管规定,并已因应虚拟资产所衍生的特定风险作出修改。
为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中介人如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持牌平台)合作,不论是透过介绍客户到有关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或与有关平台开设综合帐户。
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
证监会根据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制度来规管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所有规管投资产品销售的现行规定(包括复杂产品制度)均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分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