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牌照
放债人牌照 规管机关
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放债人的领牌事宜及放债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管。
牌照法庭
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 (现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
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在牌照上签注的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警务处处长
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审查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签注的申请,以及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
查阅有关「持牌放债人」的资料
如要查阅持牌放债人的注册详情,可于查册服务时间前往下述地址:
地址: |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 公司注册处 放债人注册办事处 | ||
查册服务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上午8:45 至 下午12:45 下午1:45 至 下午 5:00 |
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名单现提供如下,以供免费查阅及下载:
现有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名单 (依英文名称字母次序)
现有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名单 (依放债人牌照号码次序)
放债人牌照申请名单
已届满的放债人牌照名单
已驳回或撤回的放债人牌照申请名单
由2016年10月3日起,所有交付公司注册处的放债人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除所须的申请文件外,亦必须连同有关的补充资料页一并交付。
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小册子:
如何申请放债人牌照 (pdf格式)
如何申请放债人牌照续期 (pdf格式)
放债人条例规定缴交的费用 (pdf格式)
「放债人牌照的新签发 ∕ 续期以及在牌照上签注的申请指引」(pdf格式)。(由香港警务处牌照课放债人牌照组发出)
放债人牌照或续期申请的公告会刊登在政府宪报、英文虎报及经济日报。
放债人牌照有效期为12个月,申请牌照续期须于牌照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
- 领取牌照的申请 - 个别人士/合伙领取牌照的申请 - 公司牌照续期的申请 - 个别人士/合伙牌照续期的申请 - 公司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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