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的概念与区别
红筹架构和VIE架构是大家在企业海外上市、或者是跨境投融资常听到的概念,其中红筹上市和红筹回归,常广泛应用。而VIE架构国内通常称为“协议控制”,算是红筹架构的一种变形,属于红筹的一种。
那么,红筹架构和VIE架构有什么不同呢?这篇文章就来讲一讲。
1、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在境外设立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以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目的的结构。】
红筹股”可以划分为“大红筹”和“小红筹”。
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并以境外中资控股公司的名义在香港上市(“大红筹”);
内地企业以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以股权、资产并购或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内地企业权益后,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名义在香港上市(“小红筹”)。
2、VIE架构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quity,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是一种境内企业间接实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架构,属于红筹架构的一种。
VIE架构将上市主体和经营主体从股权上分离开,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并将境内经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
一般来讲,多层VIE架构搭建步骤如下:
VIE第一层架构:搭建BVI公司
程序简单、费用低、保密性好,无需进行37号文变更登记。对公司而言,无实地经营无税收,只需每年缴纳很少的管理费。
VIE第二层架构:设立开曼公司
公司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上市主体,地区法律体系完整、金融环境良好,有税收豁免的待遇。但相比于BVI而言,监管会更加严格一些。
VIE第三层架构搭建:设立中国香港公司
中企通过海外间接上市、通常会把最后一层设置在中国香港。预提税减半,为5%,外商证明文件无需大使馆认证,减少时间和成本。
VIE第四层架构搭建:建立外商独资公司WFOE
境内公司转移给上市公司的关键,不需要ODI备案。将境内实体公司的利润转移至上市公司(开曼公司)的桥梁
VIE第五步:WFOE与境内实体公司(VIE实体)、
署一系列VIE协议,实际控制VIE实体并将其利益转移给境外上市公司。
红筹股”可以划分为“大红筹”和“小红筹”。
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并以境外中资控股公司的名义在香港上市(“大红筹”);
内地企业以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以股权、资产并购或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内地企业权益后,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名义在香港上市(“小红筹”)。VIE架构下利润如何转移?
VIE架构下,利润一般产生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境外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WFOE)往往没有实质性的资产及业务运营,因此一般也不产生利润。
总的来讲,VIE架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是:境内运营实体 →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图中的Cayman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 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一旦VIE架构形成,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或者国际会计报告准则,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内运营实体、WFOE及香港公司的财务报表。而实践中,VIE架构的公司鲜有真正将利润实质性转移到境外控股公司。
VIE存在的风险
第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即境内公司违反其合同义务的风险。外部上市壳公司与国内签署的利润转移协议完全出自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自愿原则,即使境外企业采取一些风险应对措施,但是并不能根本消除此项风险。
第二,政策监管漏洞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律即政府监管政策的变化。所有采用合同控制模式的境外间接上市,其所涉及的行业根据中国法律都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作为变通做法的VIE 结构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中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 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第三,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外汇管制风险。例如,2009年世纪佳缘境外上市案例中,其在中国境内开展实体业务的两大子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由此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失效。这就使投资者对世纪佳缘的投资具有不确定性,为公司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第四,税务风险。VIE 结构公司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问题,因此在股息分配上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上市壳公司在中国内地没有任何业务,一旦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分配的股息。
第五,控制风险。因为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 制度下的企业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商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有协议而形成的债权在法律效力上只具有一般的对抗效力,远不及所有权的排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