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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及私人基金设立和管理
一、信托设立和管理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个人凭此关系将其资产转让至持有和管理这些资产的其他个人或公司, 而相关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他人享有。信托通过签立信托契约而建立。受托人受信托契约条款的约束。
信托的用途
由于受益人在信托资产中的权益于分配后方才固定,且在分配前任何受益人都没有任何信托资产的所有权,通常意义上来说,这样的全权信托为税务规划和资产保护目的最有利的武器。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条:保存财富、保护资产、避免遗嘱认证、集中财务会计、保护隐私、税务规划、保护不受离婚协议分割、对强制继承权法律提供保护、资产可由离岸信托持有。
二、私人基金设立和管理
国内一般称为“私募基金”,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优点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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