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7+4类金融机构呢?
2017年,中央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是“7+4”,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据此,除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外,我国出现了类金融机构的表现形式。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因大幅调低了司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有关部门和一些法院反映,应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一、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